[年報]京運通(601908):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保薦機構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公司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代表人 蔡明、侯海濤 股票簡稱 京運通 報告年度 2021年度 股票代碼 601908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2327號)核準,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京運通”、“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 普通股(A股)421,585,16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5.93元,募集資金總額 為人民幣2,499,999,998.80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人民幣8,500,000.00元,余 額為人民幣2,491,499,998.80元,扣除其他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人民幣 2,490,073,975.03元(不含增值稅),上述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1月5日全部到 賬,本次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 出具天職業字[2021]544號驗資報告。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承銷保薦”、“保 薦機構”)擔任京運通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 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 持續督導》等有關法律法規指引規定,對京運通進行持續督導,持續督導期為 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F就2021年度持續督導工作總結如 下: 一、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在2021年度持續督導工作中,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根據《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 續督導》的相關規定,盡責完成持續督導工作。 工作內容 完成或督導情況 1、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并針對具 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保薦機構已根據持續督導工作進度制定相 應工作計劃 2、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作開始前, 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 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備案 保薦機構已與上市公司簽訂保薦協議(明 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3、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等 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保薦機構與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溝通,持 續關注其生產經營、信息披露;于2021 年12月27日對公司進行了持續督導現場 檢查 4、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 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披露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 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需按 有關規定公開發表聲明的違法違規情況 5、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 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 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采取的督導措施等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及相關當事 人不存在違法違規和違背承諾的情況 6、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 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 承諾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規和違背承諾的情 況 7、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 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等 公司執行的《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 等相關制度的履行情況,均符合相關法規 要求,并督促公司嚴格執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 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 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 的程序與規則等 公司內控制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可以保 證公司的規范運行 9、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審 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確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詳見“二、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審閱情況” 10、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 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對存在 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 券交易所報告。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 前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五個交 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對存在問題的 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 告 詳見“二、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審閱情況” 11、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 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 關注函的情況,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糾正 在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或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未發生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 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 12、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履 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諾事項的,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13、關注公共傳媒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及時針對市 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應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 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 事項 14、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相 關業務規則;(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 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五) 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 事項 15、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現場 檢查工作要求,確?,F場檢查工作質量 保薦機構已制定了現場檢查的相關工作計 劃,并明確了現場檢查的工作要求;于 2021年12月27日對公司進行了持續督導 現場檢查 16、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知道或應當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內,對上市公司進行專項現場檢查:(一)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 金;(二)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三)違規使用募 集資金;(四)違規進行證券投資、套期保值業務等; (五)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 事項 露義務;(六)業績出現虧損或營業利潤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證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募集金 的使用情況、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對上市 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募集資金的使 用以及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進行了 持續關注,并出具了關于募集資金存放與 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意見 二、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審閱情況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對京運通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報告出具日之間的信 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或事后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確信其內容真 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格式符合相關規定; 審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確信其合法合規;審查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出席人員資格、提案與表決程序,確信其符合相關 規定和公司章程等。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京運通嚴格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京運通在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不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 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 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4 (本頁無正文,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北京京運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蔡 明 侯海濤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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